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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製圖/高俊夫
  許多參加旅行團出國旅游的人都有過這樣的經歷:在繳了團費之後再要繳納幾萬元不等的押金,雖然這筆錢在回國後立即就分文不少地被退還,但游客心裡多少還是有些想法:為什麼我出國旅游繳了團費之後還要另外再交一筆錢?這其中,“出境游保證金”的前世今生,以及旅行社在收取和退還保證金的過程中對這筆錢的運用也受到關註。
  為防範游客滯留而收取保證金
  一般來講,使館允許的滯留率在3%以下,但要達到3%往往需要一定的“積累”,這就給了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機。這些人在承包期內撈一把,然後立馬走人,等累積達到3%而使旅行社被處罰時,他們早已逍遙法外了。曾經就發生過,中國游客在克羅地亞的集體失蹤案就是由哈爾濱市一家旅行社承辦的。這位旅行社負責人不僅是位知情者,還直接參与了此事。
  很多旅游業內人士都知道的一個深刻的教訓:2002年世界杯開賽前夕,一中國旅行社逃團事件。當時一個50多人的赴韓觀光旅游團剛到首爾機場,30多名團員就沒了蹤影,幸好領隊反應敏捷,及時控制了餘下的十幾名團員,否則後果不堪設想。這一情形正好被守在機場恭候另一位重要人物來訪的韓國眾多媒體捕捉到,消息發出,轟動一時,韓國使館停止了世界杯期間所有該旅行社的組團簽證。而直接經辦此事的出境部一位工作人員也被中國公安部門羈押調查,直至最後確認其確屬被矇蔽不知情才被放出。
  (下轉D03版)  (原標題:出境游保證金:不成文行規的來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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