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衢州10月30日電(見習記者 施佳秀 通訊員 張旭)記者30日自浙江衢州中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起涉案冰毒數量達6000餘克的案件,其中被告人唐偉某、鄭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8年12月,被告人唐偉某出資6萬元購買冰毒287克,讓孫施某(已判刑)從四川成都攜帶至浙江杭州,供其販賣。2008年12月24日,孫施某在浙江嘉興被公安機關抓獲,攜帶的287克冰毒被當場扣繳。
  2009年6月至2010年8月間,被告人唐偉某為販賣毒品分別從四川成都的賴靈某(在逃)、“黑娃”(身份不明)、董雲某(在逃)、羅某(在逃)等人處多次購買冰毒共計5953餘克。為掩護毒品販賣,唐偉某還將一支裝有64子彈的仿64手槍藏放在住處或隨身攜帶。
  同一期間,鄭某為販賣毒品多次以每克300至400元左右不等的價格從唐偉某處購買冰毒共計3886餘克,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先後支付給唐偉某購毒款共計121.78萬餘元。
  2010年5月至8月間,被告人李勇某通過銀行轉賬先後支付給被告人鄭某15.36萬元,以每克450元左右的價格多次從鄭某處購買冰毒共計340餘克,販賣給範智某(在逃)、王某(在逃)、陳展某、方某、鄭燕某、徐某等人,以及自己吸食和送給魏寶某等人。
  被告人陳凌某與李勇某系同居關係。在兩人同居期間,陳凌某參與了李勇某販賣冰毒活動,負責冰毒分裝及財務管理等。
  2010年6月下旬至8月底,李勇某雇佣被告人徐某為其送冰毒。徐某在李勇某的指使下多次給吸毒人員送冰毒共計20克左右,收回的毒資交給李勇某或陳凌某。李勇某支付給徐某報酬約3000元。
  2010年8月中旬,被告人吳玲某明知李勇某正在從事販賣毒品活動,先後二次應李勇某的要求將冰毒從李勇某租住的房間送至某停車場,交給李勇某。二次轉交的冰毒數量分別為2.3克、4.5克。
  衢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偉某武裝掩護販賣冰毒,被告人鄭某、李勇某、陳凌某、徐某、吳玲某販賣冰毒,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唐偉某為武裝掩護販毒而持有槍支,其持有槍支這一輕行為已被武裝掩護販毒的重行為所吸收,應以一罪處罰。在李勇某、陳凌某、徐某、吳玲某的共同犯罪中,李勇某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凌某、徐某、吳玲某系從犯,結合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犯罪情節的輕重,分別予以減輕、從輕或免除處罰。唐偉某武裝掩護販賣毒品,鄭某多次販賣毒品,均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均是累犯,應依法嚴懲。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唐偉某、鄭某均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勇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凌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00元;被告人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吳玲某犯販賣毒品罪,免予刑事處罰;所扣押的唐偉某犯罪所得115316元、鄭某犯罪所得55500元及其用犯罪所得購買的尼桑軒逸轎車一輛予以沒收,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上述判決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發生法律效力。
  據介紹,近幾年,衢州市毒品犯罪案件呈大幅上升趨勢,涉案人員不斷攀升,涉及的毒品數量也越來越大,已成為衢州市主要犯罪案件類型之一,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2012年至2013年該市法院共受理涉毒品類案件186件,399人,審結181件,381人。其中2013年審結117件、215人,比2012年同比分別上升82.81%、29.52%,上升幅度明顯。2014年涉毒品犯罪案件仍然處於高位運行態勢,1-9月全市法院受理涉毒案件97件,172人,審結96件,194人。(完)
(原標題:浙江衢州審理涉6000餘克冰毒案 兩案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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